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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一般外商投资企业
一 、税收优惠 按下列不同情况减免征税: ●外商举办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年出口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以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以弥补后有利润的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对已设立的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对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已征收增值税的,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可不提供出收汇单办理退税手续。 二、收费优惠 对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以下减免措施: ●暂住人口管理费,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免征。 ●消防设施配套费,免征。 ●就业调节费,雇用本省劳动力免征,雇用省外劳动力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社会事业发展费免征。 ●外商投资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电贴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大额度的收费,可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实行分期缴交,在项目竣工全额缴清。 ●省政府制定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三、用地优惠 ●外商可依法通过出让、转让和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教、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在使用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经外经贸部门认定的外商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及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可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计收有关土地规费。外商利用荒山、荒滩、荒山投资开发各类项目,其地价酌情给予优惠。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四、金融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荡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一定比例的股本贷款。 ●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五、其他 ●省政府已建立的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科技风险基金、支柱产业基金的规定均适用于我省鼓励发展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在福建省实际投资每50万美元,投资者可为其福建省内的亲友在投资地的城市办理1名常住户口,但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规模,沿海地区达200万美元以上、山区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进口25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可向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申办一本《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多次签注。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进口12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可申办1至3名多次进出香港商务签注手续。 面向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之减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到山区投资发展农业项目,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水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返还已缴所得税的50%。外商投资的企业,经批准其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外商投资开发的渔港、水产品批发市场、苗种场等经营性渔业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返还50%。 ●利用外资造林营林使用林地的期限最高为50年,需要延长的可在期满前6个月依法申办延长期限。利用外资营造的林木的采伐时按规定提取的维简费,全额留给投资的单位或个人,专款用于林业生产,所缴纳人育林费,在迹地更新验收合格后,返还50%至70%用于造林育林。●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保护措施。 ●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奖励金。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底前按17%的法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如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境内外企业在我省从事集成电路产品制造和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专用设备、材料制造,经当地政府批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收新建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项目所在地政府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对集成电路企业使用土地给予特殊优惠。政府对划拨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六通一平”(通路、上水、雨污水、电力、通讯、煤气,平整)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与该企业经营集成电路项目的年限一致。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软件设计人员,由省政府予以奖励,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提取10%作为奖励,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购房费、购车费、参加国内软件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培训费,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凭税单申请开发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 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面向台商农业投资项目 一、税收优惠 ●台商投资农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在减免税期满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至30%。 ●台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凡实际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的;兴办在贫困地区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台商到实验区投资现代农业项目,其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以下优惠: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免收基本农田开发基金;对农业企业和农副品加工、贸易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所缴纳的所得税中属地方收入部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返还;农业企业第六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所得税中属地方收入部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返还50%。对台资农业企业因进口需要及连锁企业之间的农产品接转加工实行保税; ●台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其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台商投资属我省特别鼓励的农业项目,种养业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农业加工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其头两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分成的部分,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额的返还;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分成的部分,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台商合资、独资、合作农业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可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台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经批准,用于工业和第三产业项目开发的,可按扣除“三通一平”费用后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对台商填海、围垦所造的土地,以地招商转让土地使用权从事工业和第三产业项目开发的,可扣除填海、围垦造地成本后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台商投资开发经营农业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可给予适当减免优惠;台商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业生产的,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税从收入年度起,准予免税1-3年;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长至5年。台商引进优良种苗、种畜,种植、养殖并出口创汇的项目,其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50%。 ●对出口农产品年创汇超过500万美元的台商投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5年内其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可予减半返还企业,专项用于增加农副产品出口。 ●台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在使用期内自主经营,使用期满可以再申请延续。从取得开发使用权之日起10年内免缴滩涂源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从投产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 ●台资企业采用省内外农业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税收上实行先征后退税。 ●台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农副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包装物料等生产资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能核定消耗定额的,海关给予保税进口。
●台商投资举办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禽)凭农业部、林业部、国家濒危办签发的进口审批单到海关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用地优惠 ●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可采取承包经营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生产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开发荒山、荒坡、荒水、荒滩和围垦造田、中低产田改造,依照《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报批;其他项目开发应先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台商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漳州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期满后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以上项目在合同规定的建设内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台商在规划范围内投资填海造地或围垦造地,在所造土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在5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填海、围垦所造的土地,如不适合发展农业项目,经批准,可进行工业、第三产业等项目的综合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按扣除相应面积围垦投资成本缴纳,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 ●台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付足征拨用地所发生的费用后,可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属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免缴土地使用费30年(含建设期);农村集体土地可允许台商通过承包或租赁形式取得农地经营权。
●台商在省、市政府规划范围内投资填海造地或围垦造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可取得所填围面积的全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台商投资填海、围垦所造的土地,如不适合发展农业项目的,经批准,可进行工业、第三产业等项目的综合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按扣除台商围垦投资成本后缴纳,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在5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台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金;如以项目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缴土地使用费35年(含建设期),允许总面积的30%用于兴办二、三产业项目。 ●台商在省、市政府认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或国有农林场、茶果场、养殖场以及水电、水库投资开发经营的实行特别优惠的地价,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在上述区域投资兴办涉农工业以及相关配套项目,视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享受低于工业项目标准的地价和土地使用费。 ●台商投资水利水电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执行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有关政策,其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台商投资农业减灾防灾“五大防御体系”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除在一定期限内优惠出让部分土地、水域、浅海滩涂使用权作为补偿外,允许投资者从当地政府收的养护费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以加速投资的回收。 ●鼓励台商到漳浦下蔡林场、龙海甘文农场动植物引隔离区举办农业优良种子、种苗、种畜引进试验项目,经同级政府核准,属地方税费部分,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经实验区办公室认定的科技含量高的试验项目,每亩由同级财政补贴100-200元给投资经营者。
面向园区内各类企业
●开发区内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管委会统一收取,按季度上缴收费管理中心。
●市政府确认诏安县闽粤边界开发区和芗城区金峰工业开发区试行“无费区”管理,属市、县(区)权限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全额免征;属于省及国家收费项目,由开发区财政缴付。
●鼓励和支持外资、台资及社会资金进入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外资(台资)和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园区发展的,在科技三项经费安排和贴息贷款上给予倾斜扶持;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入园产业化;凡应用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园区发展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创汇型科技项目(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后,享受省级高新企业待遇;对引进台湾农业新品种和先进管理技术进入园区发展的科技项目,按产业化规模给予科研经费20-50万元;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园区内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生物技术类企业,凡建立“企业研发中心”、且实质运作的,从市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中给予25万元的赞助。
●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高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规模化生产的银行贴息贷款;每年安排200万元,对引进实施科技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转让项目和高科技产业项目进行倾斜扶持;每年安排100万元,改善“高新区”的发展环境,对进入“孵化楼”的高新技术企业免收场租费;在科技三项经费安排上,重点向“高新区”企业和“孵化企业”倾斜。
面向各类工业企业
●对兴办属于支柱、重点产业范围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逾300万元的,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项目,除享受以上优惠外,给予补贴前期费用10万元。新办工业企业投产2年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在支出中相应安排资金支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采取谁引进产值归谁和税利分成的政策,引导乡镇把项目落户到开发区;进一步完善县(市、区)、乡(镇)财政体制,将乡镇新办工业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拨付给所在乡镇,以调 动乡镇兴办工业企业的积极性。 ●对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按企业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部分的20%,从加快工业化进程基金中给予奖励;对规模工业新增技改贷款部分,其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对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新增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私营工业企业通过资本联合,组建规范化的公司,对新公司新增的银行贷款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科技三项经费;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高科技招商项目,投产之后给予10—20万元的科技经费扶持;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优先安排科技经费;中试阶段的高新技术项目进入“漳州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发展的,1—2年内免交厂房租金,并补助搬迁费5—20万元。
●对被确认为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创新项目已形成生产规模的,由财政按项目贷款总额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或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中拿出20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项目;凡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并投入实质性运作的,经科技部门确认后从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10万元以上的资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费用(包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全额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允许在3—5年内分摊。国有、集体企业开发费用增幅在10%以上的,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符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通过财政的渠道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奖的优惠政策。允许科技成果参与股份收益分配,比例最高可达35%。 企业以原有资产(含房地产、机品设备、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折价入股方式参与改制,但资产并未变现,其转移到新企业的应税存货和期末留抵税款可作沿续保留处理,待实现销售时再行征税;其房产、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不缴契税、营业税及其附加,房产、土地部门准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只收工本费。对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两证”的,补办时按市政府2000年第40次专题会议精神处理。支持处于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土地开发潜力大的国有工业企业进行易地改造。鼓励国有工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中小企业产权转让允许抵于评仨价的30%进行拍卖。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中心)评估资产(含房屋、土地和机器设备),任何部门不得要求重复评估,多头评估(土地一级市场评估结果须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企业资产抵押贷款评估有效期2年,评估费用标准取其下限;企业验资、审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国有企业改制时,土地使用权和商誉可不作价入股,以出租形式给予新公司使用,租用费在新公司上市前免交,上市后优惠收取;用电基数可按生产、生活分离办法,示超出原基数的不收取增容费,超基数部分按上级现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场建设贴息、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的费用补助;允许企业将销售收入的55用于业务宣传、烽务招待和广告支出,在所得税前列支。 ●鼓励工业项目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涉及的报批手续给予简化。工业企业可以租用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已办理农转用手续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进入市场流转。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城镇规划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租赁形式投入兴办企业。 ●允许企业变一次性缴交50年土地出让金为逐年缴交;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出让金,除上缴5%外,其余安排给企业使用。开发区和外资企业报批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属市、县(市、区)级分成部分的先缴后返还;新办企业征地费用属市、县(市、区)政府收取的一律减半。允许企业选择有资质的地价评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评估,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限由原来的1年延长到2年。 ●工业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可随迁调入,不受任何指标限制,不收城市增容费;对引进到国有企业和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的两院院士、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果的高级专业人才,当地政府给予提供一套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连续服务5年后赠送产权),每月发给1000—5000元的生活津贴。 ●获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或有功人员按入库增值税和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产品按30%奖励,市级名牌或知名商标产品按10%奖励。
●允许从国有股中划出一部分置换职工身份,将职工奖金、工资节余折股给职工,职工所持股份可在企业内部转让和流通。国有企业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开展期股期权试点,提高经营者持股比重。经营者收入用于购买本企业股权的,暂不交个人所得税,待取得股息和分红时再按规定缴纳;再转让股权的净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经营者向银行贷款和承接贷款购买股权的,由国投公司或投资担保公司给予担保。 ●凡是来本市兴办企业的业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款办理我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子女到我市入托、入园、入学,按本市常住户口对待。 ●对于企业自营出口或外贸企业出口我市工业产品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出口100美元奖励3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达5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冠以“漳州市”名。 ●财政部门按财力4—8%筹措。该基金专项用于各种所有制的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千万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的前期费用、银行贷款贴息、支付各种奖励及原有关优惠政策提到的工业企业财政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款项。 ●各级财政借给本级企业的周转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